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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晋04民终631号

更新时间:2019-03-24   浏览次数:282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晋04民终631号
【裁判要旨】机动地属于集体所有,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该案中机动地虽登记在原告的承包合同中,但无论是承包合同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均明确载明该土地系机动地。原告李书明认为该土地登记在自己的承包合同中,但未经法定程序,该土地仍属于机动地,并未转化为原告所属农户的承包地,该户成员也未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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