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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晋07民终486号

更新时间:2020-05-23   浏览次数:307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晋07民终486号
【裁判要旨】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行使通知发包方。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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