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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郭某某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更新时间:2021-08-13   浏览次数:278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黄某某、郭某某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动物的情节认定
【裁判要旨】
  1.司法解释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相关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驯养繁殖物种可成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
  2.涉案动物被列入CITES附录Ⅱ,但司法解释附表中仅有同科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无同属或同科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遵循刑法谦抑理念,不得参照该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执行。
  3.涉案动物被列入CITES附录Ⅰ、附录Ⅱ,但在司法解释附表中无同属或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无可供参照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类比参照与其同目的国家一、二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刑初695号(2017年9月19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刑终1835号(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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