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长民四初字第122号
更新时间:2019-03-30 浏览次数:438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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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吉林省长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长民四初字第122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已经办理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抵押权已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当事人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已经办理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抵押权已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