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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06)安民初字第1548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泉民终字第1034号

更新时间:2023-08-04   浏览次数:290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非家庭承包地被征用时无相应获偿权
【案号】一审: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06)安民初字第1548号(2007年3月5日);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泉民终字第1034号(2007年5月25日)
【裁判要旨】“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有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时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其他形式”的承包则没有。但对“其他形式”承包中,承包方确实对承包地进行了改良投入,导致被征用土地的价值增值的部分,应当予以必要支持。
【裁判规则】其他承包方式同”人人(户户)有份“的家庭承包经营情形明显不同,是具有商业性质的承包方式,土地补偿款而言,该补偿款系集体的土地(果园)被依法征用后,正地方发给集体土地所有者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费用,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受领。对于该款项的分配问题,则应当由该集体内部的全体成员共同讨论决定。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主体并不当然的享有相应承包地补偿款的权利。

文章摘要2: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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