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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北民一终字第260号

更新时间:2020-07-05   浏览次数:36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北民一终字第260号
【裁判要旨】林地、”四荒地“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只要转让合同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议同意并得到相关政府部门批准,不宜轻易否定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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