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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忻中民终字第749号

更新时间:2019-03-30   浏览次数:230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忻中民终字第749号
【裁判要旨】承包人既未与村民委员会进行协商,亦未经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同意,该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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