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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12民终227号

更新时间:2019-03-31   浏览次数:630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12民终227号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双方于2007年11月1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若出现法定征地事由及村委用地,栾兆军应及时将土地使用权返还…”,协议中并未约定村委用地的具体形式,解除条件不明确,且该约定内容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现土地承包使用期限尚未到期,南于家庄村委会以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为由收回土地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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