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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皖16民终532号

更新时间:2023-06-10   浏览次数:322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皖16民终532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当事人刘××1称刘××2在其承包地上进行违法建房,宜先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案涉农用地的保护问题,在行政主管部门未对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理之前,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审理。当事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可就因争议而引发的财产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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