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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7民终3547号

更新时间:2019-03-31   浏览次数:249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7民终3547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六十条第二款“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本案丁明基将上述部分承包土地用于种植桉树或堆沙,客观上降低了耕地的肥力,影响了耕地的可持续利用,恩平锦坪合作社有权要求丁明基恢复原耕作条件,同时因涉案承包合同履行期限仍有较长的时间,丁明基在该承包期内也有权自主选择种植的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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