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辽01民终705号
更新时间:2019-03-31 浏览次数:398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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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辽01民终705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自该法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后,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再留机动地。本案被告丰乐社区已自认原告承包的21.33亩土地自2009年开始视为丰乐村机动地。因此,被告丰乐社区将原告承包的21.33亩土地从2009年开始视为丰乐村机动地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被告丰乐社区应当支付原告从2009年至2016年止的绿化土地流转费153,576.00元(每亩900.00元/年×21.33亩×8年)。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自该法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后,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再留机动地。本案被告丰乐社区已自认原告承包的21.33亩土地自2009年开始视为丰乐村机动地。因此,被告丰乐社区将原告承包的21.33亩土地从2009年开始视为丰乐村机动地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被告丰乐社区应当支付原告从2009年至2016年止的绿化土地流转费153,576.00元(每亩900.00元/年×21.33亩×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