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刘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更新时间:2019-06-06   浏览次数:249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第62号]刘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问题】辩护人妨害作证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1】只要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即可以构成犯罪。至于证人在威胁、引诱下改变了证言或者作了伪证,是否足以或者已经导致案件处理或者裁判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裁判要旨2】实践中对于辩护人故意引诱、威胁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但情节显著轻微,如证人坚持如实作证,或者辩护人最终没有将取得的虚假证言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不应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