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210号 更新时间:2019-06-15 浏览次数:2598 次 标签: 追加被执行人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210号 【裁判要旨】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注册资金转出且未返还的,构成抽逃出资,执行中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执监字第00030—1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