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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210号

更新时间:2019-06-15   浏览次数:2598 次 标签: 追加被执行人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210号
【裁判要旨】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注册资金转出且未返还的,构成抽逃出资,执行中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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