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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宁民终字第1002号

更新时间:2019-07-08   浏览次数:318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宁民终字第1002号
【裁判摘要】劳动争议系劳动者与其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而上诉人自述其用人单位为福安市穆阳镇政府、福安市第二糖酒副食品公司,被上诉人福安人社局并非其用人单位。且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分析,其要求确认的是工龄及相应退休待遇问题,实质是要求被上诉人福安人社局履行行政职权,而非要求被上诉人福安市人社局作为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不属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不当。原审据此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应予驳回。至于上诉人所主张的工龄与退休待遇问题,应另行通过法定程序向有关单位请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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