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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程序中竞买人资格审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更新时间:2024-03-10   浏览次数:4729 次 标签: 设立中公司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程序中竞买人资格审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14]执他字第4号,2014年4月9日)
【摘要】设立中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从事设立公司所必需的民事行为。发起人为设立中公司购买财产,并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参与司法拍卖的,不应仅以竞买人是设立中公司为由否定司法拍卖的效力。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程序中竞买人资格审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14]执他字第4号,2014年4月9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皖执他字第00146号《关于司法拍卖程序中竞买人资格审查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设立中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从事设立公司所必需的民事行为。发起人为设立中公司购买财产,并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参与司法拍卖的,不应仅以竞买人是设立中公司为由否定司法拍卖的效力。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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