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更新时间:2019-07-12   浏览次数:219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又称为乡镇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又称为乡镇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宅基地使用权 回目录

    一、宅基地使用权法律特征:

    1.性质为用益物权,具有一定的福利性。

    2.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成员,不包括城镇居民。

    3.只能用于建造农村村民的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宅基地使用权取得:

    1.“一户一宅”原则:

    A.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B.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级规定的标准;

    C.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用地限制:

    A.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B.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C.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用地审批:

   A.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B.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国家有关规定。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灭失:

    1.征收;

    2.收回;

    3.抛弃;

    4.灭失。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回目录

    一、使用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1.建设用地兴办企业;

    2.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二、土地使用范围的限制:

    1.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A.乡镇企业:应当使用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允许使用村、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

    B.村办企业:应当使用本村民所有的土地;不允许使用村民小组、其他村所有的土地。

    C.个人兴办企业:应当使用所在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不允许使用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2.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

    三、用地标准:

    1.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

    2.省级可以按照乡镇村企业不同行业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四、审批手续:

    1.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按照省级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3.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回目录

    1.用地限制:可以使用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以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审批手续:

    A.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B.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C.按照省级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批准;

    D.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共同限制 回目录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

    1.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2.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面积幅度范围内,依据本辖区人均土地面积、土地类型等级、人口密度、村庄和集镇规划等情况,制定具体标准。村民建住宅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未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住宅用地。禁止批准个人在城市和县城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但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区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一)已有住宅,且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限额的;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应当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整理方案,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空闲的宅基地,统一安排使用;对收回的宅基地,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在《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建设期限内使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建设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

   (一)不可抗力的;

   (二)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行为造成土地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

   (三)土地使用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前款(一)、(二)项所列情形之外,用地单位和个人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属于前款(三)项所列情形的,可申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延长不超过二年的动工建设期限,并由原审批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

   (一)延期一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收取;

   (二)延期二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十收取。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