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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执申字第250号

更新时间:2024-01-25   浏览次数:288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执申字第250号
【裁判要旨】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执行债权人要求实现债权的,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执行程序依法不能恢复。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能否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问题|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执行措施,在执行程序已经终结且不能恢复执行的前提下,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中所指的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而不是在执行程序终结情况下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由于本案执行程序不能恢复,对上海航天公司提交的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证据材料,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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