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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039号;(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04号

更新时间:2023-06-10   浏览次数:345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利用telnet远程登录获取软件信息的证据“三性”认定
【裁判要旨】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中,权利人举证难是比较普遍的问题。利用telnet程序命令获取被告服务器的软件信息,是当事人在公证取证和法院证据保全之外取得对方软件侵权证据的又一种尝试。对于该类侵权证据,不能简单予以肯定或否定,应当结合案情,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分析,适当分配举证责任,并根据证明程度的推进转移举证责任,最终认定该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构成软件侵权。
【案号】一审:(2011)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039号;二审:(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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