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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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土地承包合同取得。
2.其他方式取得:
(1)分田到户;
(2)分家析产;
(3)因自然因素导致土地权属变动;
(4)农转非导致土地权属变动;
(5)出卖土地上物的同时使农地使用权相应转让;
(6)互易;
(7)继承;
(8)土地代管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规范模式:债权意思主义 回目录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登记:
(1)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而仅仅可以成为对抗第三人要件。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的性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1)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程序;
(2)仅仅作为承包经营方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3)并非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效)要件。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土地承包经营权)
【提示1】家庭承包方式抑或其他承包方式的,应综合承包方的身份、承包地的性质、缔约程序等因素认定。
【提示2】农村村民的承包经营权属于益物权的物权范畴,此种权利的放弃应以当事人明示为标准,不能以当事人的行为去推断其放弃。
【裁判摘要】我国农村村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权利是其基本的生存权利,也是其社会生活的基本保障,故我国法律规定把农村村民的承包经营权界定为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属物权范畴。此种权利的放弃应以当事人明示为标准,不能以当事人的行为去推断其放弃。基于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与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密不可分,农户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所确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其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谢金相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土地实为六人应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包括崔凤仙母子应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谢金相耕种崔凤仙母子应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是一种占有使用,崔凤仙主张行使其承包经营权,谢金相应当交出,其拒绝交出构成对崔凤仙母子合法承包经营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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