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琼执复66号
更新时间:2019-08-27 浏览次数:395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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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琼执复66号
【裁判摘要】本案申请执行人为实现抵债资产过户,代承担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1391.24917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代替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1391.249173万元应在执行案款中优先扣除。申请执行人提出应优先扣除的复议理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摘要】本案申请执行人为实现抵债资产过户,代承担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1391.24917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代替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1391.249173万元应在执行案款中优先扣除。申请执行人提出应优先扣除的复议理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