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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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回目录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可以个别、适当调整承包地。
承包地调整前提条件 回目录
承包地调整前提条件为应有必须调整的特殊情况,即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
一、承包地调整范围条件:
1.禁止普遍调整:仅限于个别(农户之间)调整;
2.禁止全面调整:仅限于适当调整;
3.禁止其他农用地调整:仅限于耕地、草地调整。
二、承包地调整程序条件:承包地调整程序条件(调整承包地方案)。
1.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三、承包地调整限制条件:
1.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可以协商变更承包合同调整承包地。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杨发群承包经营户等与田家兰承包经营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
·色开与昌江黎族自治县十月田镇才地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裁判摘要】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进行。第二轮延包时,“合坵”田登记在原告母亲李宝玉名下,原告作为赛阳村2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李宝玉的家庭成员之一,其与其母亲共同享有“合坵”田的承包经营权。此后,原告虽外嫁,但其户籍未迁移,仍属赛阳村二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另其在嫁入地未分得土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其对“合坵”田的共同承包经营权资格不能免除。2000年,原告母亲去世,根据我国继承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其依法独自取得“合坵”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在原告母亲去世后,既不将“合坵”田交给原告承包经营,又不向其支付租金,侵害了原告对“合坵”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坵”田并支付所欠租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土地承包方案调整决定违法而侵害承包人权益的,应予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作出土地承包方案调整的决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权保护等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权益的,承包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咸宁市咸安区金桥村村民委员会等诉吴祚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关于“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人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发包方才可以收回、调整承包地,除此之外,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本案中,吴祚霖并非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取得非农业户口,其承包地也非因自然灾害被严重毁损,不符合可以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情形,因而,金桥村、金桥村四组收回吴祚霖承包地重新发包的行为因违法而无效。
·朱术杨与利川市沙溪乡群力村民委员会、李全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群里村委会在朱术杨的承包期内调整其承包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的规定,且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定的法定程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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