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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384号

更新时间:2020-08-20   浏览次数:3751 次 标签: 禁止流质 股权转让 股权质押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384号
【裁判要旨】在履行情形届满前已约定由质权人以固定价款处分质物(股权),相当于未届清偿期即已固定了对质物(股权)的处分方式和处分价格,此种事先约定实质上违反了《物权法》第211条关于禁止流质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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