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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117民初12253号

更新时间:2020-09-11   浏览次数:26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117民初12253号
【裁判要旨】公司全体股东关于“股东轮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轮流坐庄约定具有股东会决议性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一方股东任期届满不配合办理工商比啊能够登记的,其他股东可以起诉要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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