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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98号

更新时间:2020-09-20   浏览次数:4100 次 标签: 会议议题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98号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某条规定董事会有权任免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召集通知中未直接载明议题,但载明将对该条事项作出决议,视为议题明确。股东以会议通知不明确为由主张撤销决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会议通知中明确载明会议议题包括:对董事会行使章程第十六条第(九)、第(十一)项职权作出决议;制定公司印章、证照、银行印鉴管理基本制度;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事宜。兆民公司章程第十六条第(九)项规定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一)项规定董事会有权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财务负责人,再结合2013年8月4日董事会决议的实际内容,可以得出2013年8月4日董事会会议的召集者已就会议议题进进行完整明确告知的结论。

文章摘要2:

【解读】利用公司章程“含蓄”表达董事会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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