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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方式

更新时间:2021-04-04   浏览次数:188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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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类型 回目录

1.承包合同纠纷;

2.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3.承包经营权流转和继承纠纷;

4.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程序 回目录

1.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

(1)协商: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2)调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2.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3)仲裁: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的权属争议属于“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符振强与洪胜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上诉案

【提示】一地两证的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裁判摘要】本案中,该争议地约13亩属于白沙黎族自治县荣邦乡光村村委会加好四经济社农民集体所有。上诉人符振强于1999年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将该争议地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取得了该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被上诉人洪胜光在2006年,也办理了该争议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也取得了该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此可见,该争议地存在一地两证的问题,符振强与洪胜光都具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因此引起双方当事人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故本案现实质上是双方当事人因土地使用权属发生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据此,双方当事人的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因此,本案存在一地两证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双方当事人应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土地使用权属争议。土地使用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确认决定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才可以对原承包经营权侵权等提出民事诉讼解决。

·杨世洪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火烧坪乡人民政府等土地权属行政裁决纠纷上诉案

【问题提示】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政府是否有权作出处理?

【要点提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乡政府有权对土地权属纠纷作出处理,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是土地权属纠纷,故乡政府无权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作出处理。

·郑某与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罗家坟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确定实际承包土地的位置和四至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名的村民会议决定,在村民委员会未作出决定前,该院不宜针对个别情况作出裁判。

·蔡惠兰等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门口布村委会下陈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陈锦行持有的《鱼塘使用证》是当时的乡人民政府对其投资投劳开挖的土名为“勒基坑”的鱼塘所享有的使用权的确认,符合当时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但《鱼塘使用证》并不是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土地承包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鱼塘使用证》并不具有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原审认定鱼塘证的实质是一份合同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被上诉人下陈村根据三水市芦苞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00)25号文件收回“勒基坑”鱼塘,三水市芦苞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文件属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行为“效力先定”原则,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为合法的,相对人必须遵守,上诉人在该行政行为未被撤销或者改变之前主张被上诉人收回鱼塘构成违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赔偿未到期租金、误工费、诉讼费、推塘费等计74340元的上诉请求,因为上诉人对鱼塘使用收益十七年,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上诉人的投入已经收回,且上诉人主张的误工费、推塘费没有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于楷民不服太康县老冢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案

【提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政府只享有调解的权力,不能直接作出行政裁决。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和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而处理和审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则要适用《土地管理法》、《行政复议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

·王国现等诉内黄县六村乡焦六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上诉人持土地承包合同向被上诉人村民委员会主张权利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原审法院应在审查本案事实及证据的基础上作出裁判。

·刘桂枝与肖敦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是2.87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的类型,本案属于其中第(二)项:“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黎某某等诉龙门县人民政府等撤销承包经营权登记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251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黎某某与陈某某等三人实际上对涉案“对面浪”土地承包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途径,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或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龙门县政府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将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给陈某某等三人,属超越职权的行为,本院予以指正。

【解读】行政机关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按照土地权属纠纷作出土地确权决定,属于超越质证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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