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鲁商终字第145号
更新时间:2020-09-12 浏览次数:310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鲁商终字第145号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对外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对内有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公司证照印章等作为公司财产和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在股东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进行管理,并可代表公司要求他人返还证照印章。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对外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对内有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公司证照印章等作为公司财产和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在股东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进行管理,并可代表公司要求他人返还证照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