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1民终1669号

更新时间:2019-09-20   浏览次数:303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1民终1669号
【裁判要旨】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印章证照的掌管者。
【裁判摘要】上诉人许某某在担任江源公司经理期间,公司印章、证照等均系由其控制使用,至于印章、证照等由其指定的何人具体负责保管,并不改变上诉人许某某系返还印章、证照的义务主体。并且,《福建江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明确要求许某某将公司印章印鉴、公司证照、资料等返还给公司,该决议亦经生效判决确认效力,对时任江源公司经理的许某某具有拘束力,其应当依照决议履行返还义务。再者,上诉人许某某在另案相关诉讼中亦自认印章、证照等仍由其管理控制,上诉人即便离职,亦应将印章、证照等予以返还。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许某某返还公司印章及证照等是正确的,上诉人认为其不负有返还义务的相关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