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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厦民终字第4546号

更新时间:2020-10-03   浏览次数:40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厦民终字第4546号
【裁判摘要】经查证事实,叶某某是泰龙公司4.965%股权的名义出资人。虽该股权实际出资人并非叶某某本人,但叶某某提起本案诉讼时,其仍是泰龙公司的在册股东,故叶某某有权依据公司法规定行使其股东权利,其起诉主张撤销泰龙公司相关公司决议,程序上并无不当。泰龙公司上诉主张叶某某并不具备起诉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名义股东可以作为原告提起公司决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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