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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陕06民终1197号

更新时间:2020-10-03   浏览次数:6180 次 标签: 隐名股东 公司决议纠纷

文章摘要:

【案号】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陕06民终1197号
【裁判摘要】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之诉的当事人应当是与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现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于2004年1月2日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经查明,甘泉县关家沟汽车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初的公司资产即11辆运油车,该车辆均是由个人出资购买,个人向上诉人处缴纳一定的管理费,故上诉人并未实际出资,仅为名义股东,由此可知,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对上诉人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上诉人作为名义股东起诉请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文章摘要2:

【解读】显名股东与公司决议内容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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