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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桂民四终字第6号

更新时间:2019-10-01   浏览次数:287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桂民四终字第6号
【裁判摘要1】关于亿能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由于被上诉人亿能公司已被吊销,目前处于清算状态,尚未办理注销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的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因此,亿能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裁判摘要2】上诉人粤林公司认为亿能公司处于清算阶段,且无负债,支付出资款没有意义。本院认为,亿能公司经清算后是否负债,与粤林公司的出资义务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况且法律并未赋予当事人以清算结果抗辩出资义务的权利。因此,粤林公司应当承担500万元的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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