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原民初字第1089号
更新时间:2019-10-02 浏览次数:364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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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原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摘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被告在召开股东会的前一日通知股东开会,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规定,采用“举手表决”方式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可以据此认定同力公司2009年10月28日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请求撤销既有法律依据,又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
【裁判摘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被告在召开股东会的前一日通知股东开会,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规定,采用“举手表决”方式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可以据此认定同力公司2009年10月28日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请求撤销既有法律依据,又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