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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8号

更新时间:2019-10-02   浏览次数:264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8号
【裁判摘要】2008年12月23日特别董事会会议相关决议内容已生效,该决议第3条为“任命维特为菲尔德公司董事长”,鉴于菲尔德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故现杰伦维特以其系菲尔德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菲尔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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