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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晋商终字第15号

更新时间:2019-10-06   浏览次数:35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晋商终字第15号
【裁判摘要】本案被保证人晋华公司于2010年4月1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作为晋华公司股东的乡政府和翟某某,本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积极履行股东义务,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并进行清算,以维护对其公司享有债权的其它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但却怠于履行法定义务,造成晋华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年后仍未能组织清算的事实。上诉人乡政府虽上诉称晋华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经营性企业,具备独立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应自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其在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已丧失持续经营资格情况下,公司资产、债权均处于不确定状态,作为晋华公司股东的乡政府和翟某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翔宇公司因履行担保义务而对晋华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无法实现,严重损害翔宇公司利益,原审判决在认定晋华公司民事诉讼主体适格的同时,判令乡政府、翟某某作为晋华公司股东因怠于履行股东义务而对翔宇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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