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诉何寿山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10-06 浏览次数:499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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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宝商初字第0353号
【裁判摘要】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属公司对外经营的一种形式,被告何某某在担任原告法定代表人期间,违反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同意,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造成公司重大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万元,在原告所受1270万元损失的幅度内,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2000000元。
【裁判摘要】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属公司对外经营的一种形式,被告何某某在担任原告法定代表人期间,违反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同意,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造成公司重大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万元,在原告所受1270万元损失的幅度内,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2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