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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苏民三终字第005号

更新时间:2019-10-06   浏览次数:244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苏民三终字第005号
【裁判要旨】《公司法》都148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并不指向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之前已经是同类行业的董事、经理或者业务负责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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