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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性质和任务

更新时间:2020-07-02   浏览次数:533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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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性质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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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性质、自治内容 回目录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一、村民委员会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任何一种、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区别于其他的群众组织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2.村民委员会特点:

A.基层性;

B.群众性;

C.自治性。   

3.村民委员会群众性:

A.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本村村民;

B.本村村民都有权参加村民自治。

4.村民委员会自治性:

A.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

B.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 

二、村民自治内容:村民自治内容包括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一)自我管理:自我管理是指村民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自己办理自己的事务。

1.自我管理依靠的是说服教育、村民之间的相互帮助、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每个村民的自觉意识,不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

2.管理人员和被管理者是统一的。

3.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村民会议集中全体村民的意见,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由全体村民遵守执行,从而形成良好的社区秩序。

4.管理的内容主要是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调解解决本居住地区内的各种纠纷。

(二)自我教育:自我教育是指通过开展村民自治活动,使村民受到各种教育。

(三)自我服务:

1.村民自我服务特点:

A.服务项目根据村民需要确定,重大项目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B.所需费用和资金由村民自己筹集;   

C.村民一起动手,共同兴办,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 

2.村民自我服务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A.社会服务,即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B.生产服务。 

村民自治方式 回目录

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民主选举:民主选举是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

2.民主决策: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3.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是指对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建设、个人行为的管理,要遵循村民的意见,在管理过程中吸收村民参加,并认真听取村民的不同意见。 

4.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指由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内的各项事务实行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主要任务 回目录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A.公共事务是指与本村全体村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事务;

B.公益事业是指本村的公共福利事业。   

2.调解民间纠纷。 

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 回目录

1.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2.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3.村委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指协助与本村有关的、属于乡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土地管理、公共卫生、治安保卫、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税收、粮食收购等等。 

村委会经济职能 回目录

1.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2.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3.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4.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委会在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任务 回目录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3.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委会在加强民族团结方面的任务 回目录

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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