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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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设立原则 回目录
村民委员会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设立依据;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设立 回目录
1.依据居住状况和人口多少设立。
2.参照历史习惯。
3.参照经济状况。
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程序 回目录
由乡级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政府批准:
1.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
2.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3.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组成: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 回目录
1.村委会成员人数: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
2.村委会成员构成:
A.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B.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3.村委会成员补贴:
A.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B.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由村民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选举方式 回目录
1.村民委员会必须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三种职务:
A.村民委员会主任;
B.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C.村民委员会的委员。
2.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禁止性规定:
A.不得采用户代表选举;更不得采用推选村民代表,然后由村民代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做法。
B.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任期 回目录
1.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2.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3.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选举资格 回目录
一、村民选举资格概念:村民选举资格是指指村民具备什么条件可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是指村民依照本法的规定可以参加村民委员会的投票选举;
2.被选举权是指村民可以被依法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当具备条件: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依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属于本村村民:
A.对于本村村民的界定,法律没有规定。
B.通常认为,居住生活在本村,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属于本村村民。
2.到选举日为止年满十八周岁。
3.享有政治权利,即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村民名单公布 回目录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 回目录
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委会选举的惟一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都无权主持村委会的选举。
一、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有:
1.接受有关部门对选举工作的指导,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组织村民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公布选举日期。
2.组织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3.进行村民登记,审查村民选举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并处理村民对选民名单的意见。
4.组织选民酝酿、推荐、提名候选人,根据投票结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5.同选民商定选举方式和投票表决方法。
6.确定、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站,主持村民大会的选举及表决。
7.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申诉和控告。
8.监督选举过程,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9.整理和建立选举工作的档案,总结选举工作。
10.处理选举工作中的日常其他事项。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谁主持,法律没有规定):
1.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
2.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村民委员会选举 回目录
一、提名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1.村民个人提名候选人(俗称“海选”);
2.村民联合提名:即由村民采用联合署名的方式提出共同候选人。
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三、投票程序:
1.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2.遵循“双过半”的原则:
A.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B.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3.投票结束后,应当进行公开计票。
4.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四、具体选举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村民小组 回目录
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村民小组:
1.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2.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的处理 回目录
一、构成破坏选举的行为:在村委会选举中,使用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属于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
1.“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或者使其受到其他损害等手段进行要挟,使得村民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的行为。
2.“贿赂”:是指用金钱、财物等物质利益诱使或收买村民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的行为。
3.“伪造选票”:是指假冒选举主持机关的名义,制造选票,使多数村民投票选举的候选人无法当选,扰乱选举正常进行的行为。
二、村民对破坏选举的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
1.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举报;
2.向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举报;
3.向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三、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处理:
1.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2.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3.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破坏选举罪。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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