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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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村民会议是村民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问题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的根本途径和形式。
村民会议组成 回目录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1.参加村民会议的村民应年满十八周岁;
2.参加村民会议的必须是本村村民,即必须是在本村居住,有本地户口的村民;
3.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是否可以参加村民会议,法律没有规定。
A.应当可以参加村民会议,对村民会议讨论的各项问题发表意见;
B.但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村委会组成人员时的表决权。
村民会议形式 回目录
1.村民会议的最高、最完整的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的会议有效;
2.特殊情况下召开的不完全的村民会议形式:有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的会议有效。
村民会议表决 回目录
民主集中制原则。
列席村民会议 回目录
村民会议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关系 回目录
自治的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关系。
1.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和报告工作:
A.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
B.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3.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回目录
一、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1.乡统筹指的是用于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交通等民办公助事业的费用。
2.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三项:
A.公积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购置生产性的固定资产,兴办集体企业等。
B.公益金主要用于供养五保户,补助特别困难户,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的支出。
C.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干部的报酬和管理开支。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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