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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27号

更新时间:2019-10-19   浏览次数:3463 次 标签: 未成年人财产抵押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27号
【裁判要旨】父母抵押未成年人子女的房屋构成无权代理。
【裁判摘要】首先,为贯彻保护未成年人的意旨,处分未成年人的重大财产,原则上应由双方法定代理人共同决定,仅其中一方不具有代理权限;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法定代理人非为未成年人利益,不得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简言之,处分未成年人的重大财产,原则上应由双方法定代理人共同同意,并且必须为该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为处分。本案中,重大房产的处分,是否系法定代理人双方共同同意,尚存疑义,而且唐某某系以两名未成年人的房产为一不相关联的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就目前已查明的事实观察,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项处分对唐昕芫、唐某某1可能存在何种利益。因此唐某某代理其子女设立抵押权、以及在原审中认可在7,500万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均属无权代理。建行明知唐昕芫、唐某某1系未成年人,且抵押房产为重大财产,无理由受表见代理之保护,故代理行为应为无效。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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