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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聚隆钢铁有限公司等与本溪利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19-10-19   浏览次数:409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辽05民终703号
【裁判摘要】关于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问题。还款合同第七条约定“乙方承诺由乙方名下的企业及个人资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甲方以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无条件配合,”说明李某不但作为聚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还作为自然人的身份参与还款合同的签订。李某与利联公司以李某个人资产作为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但双方的约定仍合法有效,利联公司基于抵押条款要求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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