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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2民终5136号

更新时间:2019-10-27   浏览次数:3788 次 标签: 机动车合格证 汽车合格证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2民终5136号
【裁判要旨】机动车合格证质押侵害了车辆购买人的所有权。
【裁判摘要】汽车作为特殊的商品,国家也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长安汽车公司作为生产商应保障所生产和出售汽车的车辆和合格证的完整性。长安汽车公司、交行重庆江北支行、菱宝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将讼争车辆的合格证及钥匙进行与车辆分离质押监管,在汽车经销商菱宝公司违约时,使郭某无法获得机动车合格证,进而无法登记和正常使用,共同侵害了郭某对所购汽车享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定权利,一审判决长安汽车公司、交行重庆江北支行、菱宝公司连带交付郭某讼争车辆合格证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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