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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1002民初3714号

更新时间:2019-10-27   浏览次数:4277 次 标签: 机动车合格证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汽车合格证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1002民初3714号
【裁判摘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是机动车生产企业印制并随车配发的证明机动车整车合格的法定文件,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提交的法定证明文件之一。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购买帕萨特牌轿车并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向原告交付机动车的同时未将机动车有关单证和资料之一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一起交付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所购帕萨特轿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第三人交付所购帕萨特轿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无事实根据,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机动车号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不及时提供合格证而造成的车辆购置税滞纳金6860元,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机动车合格证现在第三人处质押,无法交付原告;被告已将机动车合格证复印件交付原告。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付所购帕萨特牌轿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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