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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0403民初2660号

更新时间:2019-10-27   浏览次数:3542 次 标签: 机动车合格证 汽车合格证

文章摘要:

【案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0403民初2660号
【裁判要旨】机动车购买人可直接要求金融机构返还经销商向其质押的机动车合格证。
【裁判摘要】怡通公司至今未能提供合格证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汽车合格证系本案所涉车辆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之一,应随车辆同时交付买受人。汽车合格证作为随车单证资料,与汽车之间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原告支付全部车款,怡通公司将车辆交付原告,原告取得该车所有权。原告可行使物权请求权以排除物权圆满状态被妨害。但目前合格证由助业公司实际控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助业公司占有合格证不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担保类型,其设定的担保权利未经公示程序,不能产生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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