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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0-07-04   浏览次数:4181 次 标签: 股权转让 特定款项 股权转让合同 款项用途 股权转让价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一笔款项的用途特定化后,当事人不得单方另行主张其他用途。
【裁判要旨】债权人按照约定对特定款项的用途作出选择,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该款项的用途即被特定化,该债权人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该款项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18-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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