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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民初61号

更新时间:2019-11-06   浏览次数:4453 次 标签: 债权人撤销权 合同解除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民初61号
【裁判要旨】承包合同转让协议虽被判决撤销,也不意味着原承包合同恢复履行。承包合同效力已实际终止的情况下,提出的解除合同、返还相关证照以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3197150元,由林某、黄某某负担。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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