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行初字第8号;(2013)菏行终字第98号
更新时间:2019-11-28 浏览次数:141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在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过程中,应准确把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中“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立法原旨,是否系主要生活来源需根据工亡职工生前可提供的物质给付在申请人基本生活来源中所占比例来确定,应考虑工亡职工生前提供的供养费用和供养帮助两个层面。并且考虑到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社会弱势群体属性,建议其举证责任以提供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为限,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则负有核实该证明真实性的义务,否定该证明之效力时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以实现举证责任部分倒置。
【案号】一审:(2013)成行初字第8号;二审:(2013)菏行终字第98号。
【案号】一审:(2013)成行初字第8号;二审:(2013)菏行终字第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