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551号 更新时间:2020-09-28 浏览次数:2332 次 标签: 筹建处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551号 【裁判要旨】筹建处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实施民事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应由其成立单位承担。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郑民三终字第535号 下一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01民终2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