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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551号

更新时间:2020-09-28   浏览次数:2332 次 标签: 筹建处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551号
【裁判要旨】筹建处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实施民事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应由其成立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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