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01民终2166号
更新时间:2019-12-17 浏览次数:206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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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01民终2166号
【裁判要旨】筹备处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其后成立的公司承担。
【裁判要旨】筹备处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其后成立的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