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334号
更新时间:2019-12-17 浏览次数:225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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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334号
【裁判要旨】筹建处系市政府为筹建热电厂设立的临时机构,热电厂取得法人资格后筹建处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后果应由其承担,而不应由市政府承担。
【裁判摘要】筹建处系涿州市人民政府为筹建河北省涿州市热电厂设立的临时机构,河北省涿州市热电厂取得法人资格后,筹建处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后果应由其承担,而不应由涿州市人民政府承担。
【裁判要旨】筹建处系市政府为筹建热电厂设立的临时机构,热电厂取得法人资格后筹建处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后果应由其承担,而不应由市政府承担。
【裁判摘要】筹建处系涿州市人民政府为筹建河北省涿州市热电厂设立的临时机构,河北省涿州市热电厂取得法人资格后,筹建处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后果应由其承担,而不应由涿州市人民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