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环美装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施某某等建设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案
更新时间:2019-12-17 浏览次数:298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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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浙民提字第84号
【裁判要旨】筹备组与被告无关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承包人作为原告不能证明筹备组系被告设立或被告系由筹备组演变而来,故从举证责任角度看,筹备组是与被告无关的独立主体,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筹备组与被告无关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承包人作为原告不能证明筹备组系被告设立或被告系由筹备组演变而来,故从举证责任角度看,筹备组是与被告无关的独立主体,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